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清書,五年,5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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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6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取得核准期限
依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8條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屆期未取得者,原核准之廢清書失其效力。
另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廢清書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營運者,應於屆滿前4個月至6個月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5年;另於有效期間內指定公告事業辦理廢清書變更申請時,經核准後得延長有效期限(採異動申請時無法延長有效期限)。
本辦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施行後原先已取得核准之廢清書如未曾辦理過變更,其有效期限僅至111年12月31日。指定公告事業需確認已取得核准之廢清書其核准期限是否有延長,如尚未延長期限者,請檢視廢清書許可登載內容與實際運作情形,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廢清書許可登載內容與實際運作情形一致,即未涉及廢棄物項目、內容及清理方式等變動,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營運者,應於屆滿前4個月至6個月申請展延,即111年7月1日起申請展延(展延可修改基本資料、附件、新增H類代碼及補填新增欄位:物理性質、有害特性、主要有害成分)。
(二)如廢清書許可登載內容與實際運作情形不符,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及延長許可有效期(廢清書異動無法取得核准期限)。
法規依據: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按此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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