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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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管理

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管理

我國推動產業溫室氣體盤查作業,主要係參考國際間ISO/CNS 14064-1及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規範,計算範疇一及範疇二之溫室氣體排放,僅需鑑別範疇三之排放源;其中範疇一係指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針對直接來自於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範疇二為能源間接排放源,係指來自於輸入電力、熱或蒸汽而造成間接之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三為其他間接排放源,由組織活動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非屬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而係來自其他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溫室氣體排放來源。另所謂之溫室氣體則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等七大溫室氣體;至於排放源範圍則非常廣泛,舉凡燃燒煤及油等燃料之鍋爐、使用液化天然氣之瓦斯爐等固定/能源排放,製程過程中排放,如乾蝕刻製程(PFCs)及燒結製程(石料)等,燃料使用之車、船及飛機等移動源排放,以及逸散排放源,如化糞池、冷氣冷媒逸散等皆涵蓋其中。我國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管理程序,如圖1-1所示。

出處:環保署 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管理(請按此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