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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個案、通案)
申請須知及表格下載
一、申請資格
再利用係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五項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為限)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經濟部認定之用途行為。
二、申請條件
1.通案再利用
由再利用機構提出申請。
再利用機構需有再利用廢棄物之再利用實績,包含12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
申請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者。
2.個案再利用
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需由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申請。
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時需具備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無前述佐證資料者,應於許可申請書載明試驗計畫。
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應於接獲試驗通知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並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含試驗結果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
內文相關資訊連結:
1.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許可再利用申請(請按此了解)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請按此了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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